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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学位办[2019]1号)《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及《天津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农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农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农学、管理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以后新增专业,按所属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在学期间无违法违纪,无留级降级,并达到我校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根据《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及《天津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3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另设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依据继续教育学院开办专业所对应的二级学院推荐,原则上由副教授以上的教师组成,委员名单经学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在教学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负责审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申请资料。

 

(三)审核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名单。

 

(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与学位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外语考核办法。

 

(一)在学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的笔试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359)的笔试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的笔试。

 

(二)报考条件。

 

1.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缺考、补考累计科目不得多于三门。

 

2.有考试作弊、替考等严重违纪记录的学生一律不得报考。

 

(三)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

 

关注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pets.neea.edu.cn/)及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讯息。

 

(四)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第七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中的有关事项,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无特殊说明,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八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表决票、经主席签名的表决统计结果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同时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九条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考试,已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平均课程成绩75分及以上。

 

(二)参加学校指定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四)免考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算。

 

(五)课程成绩计分:“优”计为90分,“良”计为80分,“中”计为70分,“合格”计为60分。

 

(六)达到以上标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须通过单独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在75分及以上。

 

第四章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时间和工作程序

 

第十条申请授予时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7月份毕业生于毕业当年9月份办理申请手续,过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授予工作程序。

 

(一)本人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携带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和2寸毕业照片及电子版,到校进行条件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审批表》。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审批表、决议名单、汇总表、会议纪要等相关手续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完成指定网站的信息备案工作。

 

(四)完成学位证书制作、登记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已按有关学士学位规定处理的事项,不予改变。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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