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学位办〔2019〕1号)《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津学位办〔1998〕6号)《天津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农院政〔2025〕21号)及《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3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农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农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农学、管理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以后新增专业,按所属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并达到我校相应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授予相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
第二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各项考试,已取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 平均课程成绩75分及以上,免考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算。
(二) 参加学校指定的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满足如下具体要求之一:1.在学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的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2.在学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的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关注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pets.neea.edu.cn/)及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讯息。
(三) 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等级达到“良”及以上。
(四) 达到以上标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须通过单独组织的三门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在75分及以上。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 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为;
(二) 因违反宪法和法律受到国家法律、行政制裁的;
(三)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五) 因在学业上有其他弄虚作假、不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六) 受过留(降)级处理,或在校期间不及格、缺考、补考累计科目多于三门,或存在考试作弊、替考等严重违纪记录的学生;
(七) 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授予时间。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于毕业当月办理申请手续,过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 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士学位。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学业成绩,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学位申请人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学位申请人。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授予信息。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九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校学术委员会在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程序依照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一)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处理决定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告知学生可在接到告知书3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超过3个工作日未签收、未提出书面申诉,视为已签收此告知书,无异议。
(三)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拟处理告知书无异议后,学院出具相关学位处理通知书。以书面通知书的形式,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公告方式送达。同时通知学生可在接到通知书10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超过10个工作日未签收、未提出书面申诉,视为已签收此通知,无异议。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已按有关学士学位规定处理的事项,不予改变。